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 河南中耀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借款本金4500万元和利息898246.36元[(含罚息、复利),自2019年10月16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4500万元为本金,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律师费20000元; 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对河南中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经开第十七大街东、沿河路南的土地(不动产权证号:郑国用(2014)第XQ1003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3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391元,由河南中益重工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