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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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池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池支行借款本金245000元,并支付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止的利息10864.73元及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38元,依法减半收取256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