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向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10229.53元(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止),合计4110229.53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被告***向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本次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浙(2019)德清县不动产证明第001249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在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2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241元,由被告***、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4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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