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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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 启东市彬博服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人民币23545.42元,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个人银行账户:农商银行启东支行,卡号:62×××06)。 二、被告***赔付原告***12771.22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个人银行账户:农商银行启东支行,卡号:62×××06)。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负担56元,原告***负担120元;鉴定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57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公司负担550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