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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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79980元、丧葬费3465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5391.5元,以上合计720024元的30%计款216007.2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679.55元,原告***、***、***负担5170.17元、被告***负担1056.57元、被告***负担452.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