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埠康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埠康电梯有限公司电梯设备款1328300元、保证金582000及电梯设备款和保证金的违约金238915元。 二、被告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埠康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258125元及违约金27906.25元,扶梯L型凹槽剔除费、客梯轿顶装饰客梯首层外呼、通讯板、改造费、梯级费32675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埠康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48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周口市安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2544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河南埠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4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