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昊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南昊乾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以其持有的平顶山佳瑞高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中的4000万股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72元,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05322元,被告河南昊乾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39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丽丽 审 判 员 周米娜 人民陪审员 李春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兰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