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莒县万达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安达市龙亚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36580元、丧葬费42044.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7696元,共计1209220.5元30%即362766.15元的50/55,计款329787.4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36580元、丧葬费42044.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2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7696元,共计1209220.5元30%即362766.15元的5/55,计款32978.7元; 以上一、二、三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