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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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5民初128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张泽鸿,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洛川,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安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崔粉艳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赵薇 书记员张雅琪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