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截止2020年7月21日的利息59778元;

二、由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1‰向***清偿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30万元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负担3051元(超诉部分),陇县安宁核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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