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受理费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宁乐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
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703执887号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安宁乐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703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在(2019)川1703执153号案件中的剩余应领取款项46800元。至此,本院执行的(2020)川1703执88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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