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受理费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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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乐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 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703执887号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安宁乐强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703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在(2019)川1703执153号案件中的剩余应领取款项46800元。至此,本院执行的(2020)川1703执887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