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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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 舒城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赔偿原告***144422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7266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4715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额13442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款汇至舒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9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负担1010元,由被告***、***负担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