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
舒城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赔偿原告***144422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7266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47156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余额13442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款汇至舒城县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9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负担1010元,由被告***、***负担6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6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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