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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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开发区支公司 长丰县中兴运输有限公司 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开发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3924元、护理费18522元、残疾赔偿金4542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400元共计114569.4元;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749.6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5400元共计21479.6元的80%即17183.68元,两项合计131753.08元,扣除垫付的10000元,下余应付121753.08元; 二、被告***、被告长丰县中兴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900元的80%即152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钱款汇入,户名: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六安分行,账号:18×××30,并备注姚李法庭和当事人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开发区支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被告长丰县中兴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淮南市同连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