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报告财产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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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芦溪县长丰四萍包装厂 |
类型 | 报告财产令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芦溪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赣0323执523号 芦溪县长丰四萍包装厂、刘瑞纯、黄成云、杨家芬: 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芦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芦溪县长丰四萍包装厂、刘瑞纯、黄成云、杨家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本院地址: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邮编:337200 联系人:颜强、刘华萍联系电话:0799-755197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