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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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按月利率10.75‰计算;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6.125‰计算。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8477.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88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36.31元,保全费15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