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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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新强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蚌埠市裕翔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的利息1353680.23元(计算至2019年3月28日),支付违约金16000元,赔偿律师费损失48048元,并承担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1801201728030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27台机器对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上述第一款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款项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被告***、蚌埠市裕翔矿业有限公司、蚌埠市新强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800万元范围内对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上述第一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84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74元,由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裕翔矿业有限公司、***、蚌埠市新强建材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