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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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霍邱县司法局、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给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3763.71元(含质保金); 二、撤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9)皖152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霍邱县司法局、六安市霍邱生态环境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给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违约金(以967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霍邱县司法局、六安市霍邱生态环境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进度款逾期付款违约金7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鉴定费16000元,由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00元,霍邱县司法局、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共同负担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01元,由安徽省凌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01元,霍邱县司法局、六安市霍邱县生态环境分局各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