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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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繁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 马鞍山市南湖宾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065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0元(三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公司负担945元,被告***负担3970元,原告***、***、***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