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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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明巨电石有限公司 宁夏汇金顺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中汇金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固沙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宁夏金超助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193834.2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宁夏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93834.23元及2019年9月23日之后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56元,减半收取计24078元,由被告宁夏永泰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