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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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 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科达丰农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货款7216505.56元; 二、被告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分别以5666351.66元为基数,自2019年01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769822.40元为基数自2019年08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150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07月0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21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0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1316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05月0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20.00元,减半收取计38160.00元(原告已预交45611.00元),由原告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负担6560.00元,被告修文县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600.00元,7451.00元退还原告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