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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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借款本金475,639.2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9年02月21日起至2020年01月22日止的利息,以每月实际到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3334‰的标准分期分段计算,该期间的罚息,以每月实际逾期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期分段计算,该期间的复利,以每月实际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分期分段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以同期未还到期本金为基数计算总计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2020年01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利息、罚息、复利总数,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桥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0.00元,减半收取计4,360.00元;保全申请费2,993.00元,合计7,35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