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石家庄迅凯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因牛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损费1,500元;驳回***对***的诉讼请求;驳回***对石家庄迅凯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因牛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203,722.31元(7,206.56元+206,515.75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70元(30元/天×119天)、护理费12,899.60元(108.40元/天×119天)、死亡赔偿金216,392元(39,549元/年×8年-100,000元)、丧葬费37,562.50元、交通费及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1,200元,共计475,346.41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85,207.85元(475,346.41元×60%);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东平县人民法院,账号:81×××90,开户行:泰安银行东平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仍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负担88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19-12-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