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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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石家庄迅凯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即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因牛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车损费1,500元;驳回***对***的诉讼请求;驳回***对石家庄迅凯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3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因牛某死亡产生的医疗费203,722.31元(7,206.56元+206,515.75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70元(30元/天×119天)、护理费12,899.60元(108.40元/天×119天)、死亡赔偿金216,392元(39,549元/年×8年-100,000元)、丧葬费37,562.50元、交通费及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1,200元,共计475,346.41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85,207.85元(475,346.41元×60%);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东平县人民法院,账号:81×××90,开户行:泰安银行东平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仍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负担880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