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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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超领的工程款25016255.3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超领的工程款25016255.32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784.73元,司法会计鉴定费86477.40元,合计342262.13元,由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459.29元,由***负担251802.84元。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印章鉴定费25800元、笔迹鉴定费10000元,合计35800元,由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