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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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套支行 唐山天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天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套支行借款本金249377.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6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套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1元,由被告唐山天桥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50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