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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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嵩县龙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69‰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嵩县龙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40535.5元利息应予扣除); 二、被告伊川县金兴彩钢有限公司、伊川县华俊钢球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伊川县金兴彩钢有限公司、伊川县华俊钢球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嵩县龙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70元,减半收取计29485元,保全费4039元,共计33524元,由被告嵩县龙鼎建材家居有限公司、伊川县金兴彩钢有限公司、伊川县华俊钢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