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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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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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维克特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溧阳传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葛刚节、高腊芳位于溧阳市埭头镇新安街9号店面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