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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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65309.38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负担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891元,由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负担18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