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金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65309.38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负担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891元,由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负担18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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