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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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欣红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武汉市欣红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钟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欣红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嘉怡腾达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市欣红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武汉嘉怡腾达土方石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1711元,被告武汉市欣红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