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 武汉京山丝路纸品包装供应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京山丝路纸品包装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5615.5元; 二、被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京山丝路纸品包装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具体数额为以下①与②之和:①以685615.5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2019年9月9日;②以61561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1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的偿付义务向原告武汉京山丝路纸品包装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款项,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2元,减半收取计5731元,由被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武汉京山丝路纸品包装供应链有限公司已垫付本院,被告山东佳裕包装有限公司、***、***、***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武汉京山丝路纸品包装供应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