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
河北容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孝义市汇江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孝义市汇江煤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北容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煤款625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孝义市汇江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河北容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煤款80万元从2013年12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利息;

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容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06元,由被告孝义市汇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57377元,原告河北容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9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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