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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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盱眙新华国际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盱眙新华国际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货款208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盱眙新华国际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交付583292元的发票。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盱眙新华国际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320元,由新华公司负担,反诉部分5066元,由***负担4666元,新华公司负担400元。(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