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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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高青金立印业有限公司 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利息:1、截止2020年3月21日,共计欠息1977315.85元;2、以借款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高青金立印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有权就被告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方式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超出部分归被告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农凯米业股份有限公司、高青金立印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