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照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货款3130655元; 二、被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市海川混凝土有限公司岚山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3065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3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38,减半收取161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恒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