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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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元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睢宁邱集镇盛达板材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睢宁邱集镇盛达板材厂材料款217275元及利息(其中77792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4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13948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2月28日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三、驳回上诉人盛达板材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7元,保全费16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