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盐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美的专卖店 东台市弶港镇姜晗化妆品经营部 盐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台望海西路店 东台市国丰电器商行 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 盐城市盛美电器有限公司 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许河加盟店 温州国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海陵中路店、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许河加盟店、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曹丿加盟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第2001742号“GOME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美的专卖店、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海陵中路店、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弶港加盟店、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许河加盟店、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曹丿加盟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国美”字样; 三、被告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0000元,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弶港加盟店赔偿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许河加盟店、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曹丿加盟店各赔偿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7元,由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917元,被告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预交,被告东台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