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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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马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24民初1104号 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建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霖,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壮族,****年*月**日出生,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山农商银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曾海丹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陆凤城担任记录。原告马山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欠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止的借款本金7,666.86元,违约金4,494.18元,利息1,965.3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广西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97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曾海丹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陆凤城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