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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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凤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凤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5月、6月的承租费合计39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各期违约金分别自2020年4月26日起以195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以19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至所欠承租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凤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