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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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传洋金属磨料有限公司 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山东金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传洋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70000000元,截至2020年3月26日利息204942.2元及以7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山东传洋金属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0元,截至2020年3月26日利息28546.88元及以4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三、被告山东传洋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对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任何一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传洋金属磨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967元,由被告山东传洋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平德利科技板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