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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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汾阳市华宝精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100万元及以汇票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重庆春如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裕途商贸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市票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汾阳市华宝精煤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