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8-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高密市宗华纺织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785民初1230号

原告: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桂。

被告:高密市宗华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男。

原告潍坊金源江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宗华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宗华公司)、***车辆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宗华公司的起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日,被告***驾驶鲁V×××××号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高密市宗华纺织有限公司)与杨传华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后车辆拖至原告处进行维修。经保险公司定损,损失价值为40000元。原告对车辆进行了维修,被告至今未按原告的通知交纳维修费并提车。经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在车损险责任限额内将40000元车损赔付给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车辆维修款40000元,于2020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付清欠款之日到原告处提取涉案车辆(如有涉案车辆的维修质量问题双方另行解决),原告自愿放弃利息损失;

二、若被告不按时还款,原告则不放弃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可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单秋香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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