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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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塔山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东支行 浙江安吉五联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安吉五联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10月15日的租金2332010.88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28401.23元租金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余1303609.65元租金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浙江安吉五联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78元,由原告浙江安吉五联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101元,由被告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负担16977元,由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