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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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宏瑞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枫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能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7334.8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对上述款项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67334.89元,上述责任先于被告***能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由***能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