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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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8)浙0483民初8514号民事判决; 二、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4105958.55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10月19日的利息11744.17元(此后以4105958.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490元,减半收取257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45元,由***负担8417元,由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328元,***、***、***对其中的三分之一即7443元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负担11091元,由沁阳市鸿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909元,***、***、***对其中的三分之一即6636元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