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通航航空产业有限公司 天地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 德清天地行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行进出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40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长江东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叶笋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邮电路****。 代表人:张范全。 原审被告:天地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博园路********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 原审被告:浙江天地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北江镇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浙江通航航空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德清临。住所地:浙江德清临杭工业区兴业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德清天地行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临杭工业区兴业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天地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地行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通航航空产业有限公司、德清天地行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1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曹县凤凰凯悦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121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丹 审判员祖辉 审判员朱晓阳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余凯 书记员周峻宇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