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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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申奇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津铁物贸有限公司 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 邯郸市中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 中瑞物资有限公司 河北钢铁交易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钢铁交易中心垫付款、代理费合计4845362.95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2日起,以4845362.95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垫付款、代理费付清之日止); 二、河北申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钢铁交易中心垫付款、代理费合计4295804.38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2日起,以4295804.38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垫付款、代理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院确定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钢铁交易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9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邯郸市科瑞物资有限公司、河北申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0250元,原告河北钢铁交易中心负担2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