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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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紫元富春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611687.08元、借期内利息995112.5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为2133406.87元,自2018年8月1日起继续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被告***就其中的本金200000元、利息13173.33元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为79100元,自2018年8月1日起以该部分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至该部分本金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89359.29元; 四、就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被告***就其中的律师费2988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77元,由被告***负担73351元,被告***就其中的2507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由原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16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就其中的171元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