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投资款,具体金额的计算公式为13904447.79元+[本判决生效之日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2.6万股股票(总股本7亿股)的开盘市值-13904447.79元)]×60%,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36元,由原告***负担50000元,由被告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26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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