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佑谦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佑谦特种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19859.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佑谦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8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81.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朗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