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天机工业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浙江银光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众环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银光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众环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2月19日签订的《销售合同》自2020年4月12日起解除; 二、广州市众环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浙江银光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7.60万元、赔偿损失97.60万元,扣除设备抵扣款29.28万元,合计165.92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浙江银光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广州市众环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90元,由浙江银光反光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6490元(已预交),由广州市众环自动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3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