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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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894.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